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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管理。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一批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对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实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要特别重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五、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六、各市(区)清理和整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情况和建立的有关制度,请及时报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梅   电话:8734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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