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7〕18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的民办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在促进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我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仍然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
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年底前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已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要重新审查其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经教育部门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凡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条件,可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园(所)条件的,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二、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和程序审批学前教育机构。按照《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举办民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