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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7〕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凡属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高效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
  (三)审查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五)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预算)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性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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