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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7年10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试行)》(洛政〔2006〕62号)所取代。

  二、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理由:与国务院新出台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一致,待《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后再重新制定。

  三、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市政府第16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所取代。

  四、洛阳市乡镇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第30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所取代,且调整的对象和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

  五、洛阳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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