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通知要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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