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