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教育培训。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发展趋势,建立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普遍培训、用人单位特定岗位技能证书的专项培训以及学历教育三者相结合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形成以普遍培训为主体、专项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辅助的培训机制,努力构建具有上海特点的全方位、多层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上海的各类社会培训资源,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特点的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探索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沪教委学〔2006〕10号文件的规定,经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各区县要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及时为退役士兵建立培训个人帐户并发放培训帐户卡,鼓励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三)构建高效服务体系。各级安置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通过强化服务意识,把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转移到为退役士兵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上来,构建与市场化安置方式相适应的高效服务体系。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要从单一的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向为退役士兵服务转变,逐步建立报到接收、待安置、技能培训、择业指导、就业服务的服务链。要重视和关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状况,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联手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服务平台,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退役士兵、服务退役士兵的良好氛围。
(四)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有关区县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距。有条件的区县可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标准,向农村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金。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照规定安排就业或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予以落实社会保障;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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