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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9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5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12月份,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增发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临时补贴按照当月城乡低保家庭实际人数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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