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逐步建立后督查制度,确保环保法规得到落实、环保政令畅通、环境执法不受干扰。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或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到位。对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处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把环保审批关,坚决控制新污染源。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支持、引导企业走资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在新上项目和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招商引污”。从严查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一要加快进度。林州市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黄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滑县万古镇、滑县白道口镇、林州石板岩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建设,必须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确保年内完成创建目标任务。二要认真落实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每个县(市、区)要确保创建1-2个生态文明村。这项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新农村建设、精神文明村建设紧密结合、共同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六)加强考核,落实奖惩,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环保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追究责任,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近期,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上半年各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及污染减排情况进行督查,年底前将细化量化环保目标考核验收办法,逐项严格验收。对工作扎实,完成目标任务好的,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执行环保政策法规政令不通,落实环保目标任务措施不力,造成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的;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污染事故的;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以及国有企业环保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污染事故的,都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