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7〕50号)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超过了50%。但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本市农村老人尤其是贫困老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基本养老服务方面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需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养老服务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提供资助,在本市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7年至2010年,以经济薄弱村为重点,通过改建、扩建,有重点、有步骤地改造一批农村建筑陈旧、设施薄弱的养老服务机构。至“十一五”期末,力争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有较大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使他们共享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资助范围
本市的“霞光计划”项目,主要资助经济相对薄弱的农村养老机构改造。金山、南汇、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区和崇明县,每年可安排3-5个项目;浦东新区和闵行区每年可安排1-2个项目。
三、实施办法
(一)立项申请。由项目单位填写《上海市“霞光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对项目的建设地点、时间、规模、标准、资金投入、工程进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后,报所在地区县民政局申请立项。
(二)项目审批。区县民政局对本辖区内“霞光计划”的申请项目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其中部分项目经市民政局确认后,可申请国家民政部的资助。
(三)组织实施。本市“霞光计划”建设项目,由区县民政局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
(四)项目验收。项目结束须经审计部门竣工审计后,填写《上海市“霞光计划”项目验收表》(附件二),报区县民政局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放“霞光计划”项目统一标识并予以上墙。市民政局组织开展“霞光计划”项目的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