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防伪。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并在外包装箱上加贴电子防伪卷标。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卷标的发放,确保所贴防伪标志、卷标产品合法。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规范经营。要充分发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私自进货。实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的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管理模式。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总量与2007年基本持平,但适当调整布点规划,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消防器材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应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50米。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为严格管理,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大型购物超市和浦西内环线以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实行安全评级,凡安全评级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
《条例》和上海市
《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和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8年2月6日(除夕)至2月10日(年初四),以及2月21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