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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确保本市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现就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责任人,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运作和相互监督,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一)选好品种。2008年春节期间,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与供沪烟花爆竹厂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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