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核对已有的防疫记录,组织养殖者对没有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能繁母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统一的牲畜耳标,并建立防疫档案;对已进行过强制免疫接种、佩戴了标识、建立了防疫档案的能繁母猪,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进行临床诊断,确认是否患有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病。
(五)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的能繁母猪重大病害保险责任鉴定小组,负责相应保险责任的鉴定工作。鉴定以鉴定小组2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临床诊断结论为主。对于保险当事人能够就母猪死亡病因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保险部门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动物疫情(保险部门报告疫情,畜牧部门及时扑灭疫情,也同时保护了保险部门的利益);对于保险当事人不能确定母猪死亡病因或对死亡病因有意见分歧的,由保险当事人产生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小组进行临床诊断鉴定;对于临床诊断不能鉴定的,鉴定人员要及时通知保险部门申请所在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保险当事人对临床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申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诊断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申请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复核检验。临床诊断费用由经办机构负担,实验室检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鉴定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经实验室检验的,鉴定意见书应附实验室检验报告。当事人不得自行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擅自委托的检验结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病料采集、保存、运输、检验、处理等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引起病原扩散等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险当事人对依据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验报告做出的鉴定意见仍不服的,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裁判。
(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鉴定人员会同人保公司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能够确诊的,当天出具鉴定意见书。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当场采样,带回检验或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并留样以备复检。县、市实验室检验应在收到检样后7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经办机构应当在理赔材料齐全后10日内理赔完毕(诉讼案件除外)。
(七)经办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母猪承保、理赔服务、保险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