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
(2)经过强制免疫,乡(镇)动物防疫组织验明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病,且佩带有国家规定的牲畜耳标的母猪;
(3)能繁母猪存栏量达到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4)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责任
(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保险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猪户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按3:7的比例分担。
(3)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经办保险机构及保险具体措施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
三、 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体系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需要财政部门、畜牧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通力配合,建立资源共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各协作部门要确定一名业务分管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经常性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并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责任,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
(二)财政部门根据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单划拨保费补贴款。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逐级上报财政部申请弥补。
(三)各县(市)级畜牧部门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负责向当地保险公司提供能繁母猪实际存栏数量清单,要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与保险公司共同宣传动员规模养殖场(户)和以乡(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的散养户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