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7]834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热作两院:
为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我省公办高中择校费标准总体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标准见附表(略)。
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择校费。
二、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也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三、学校招收择校生,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限钱数。
四、招收择校生一定要先完成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统招计划(每个班额40人)指标后,可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班级最高限额人数录取,即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限在当年下达统招计划人数的30%以内。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五、未完成招生计划指标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不准擅自减少计划性招生指标,增加招收择校生人数或超计划压低分数高收费招收择校生。对超出规定比例的按乱收费查处。
六、择校生经批准退、转学,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6]238号)的规定,依法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