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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煤矿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进行书面审查。
  3、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审查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延期申请书》、申办资料、书面审查报告和现场审查报告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审查情况,做出延期或者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做出同意延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不予延期的原因。
  二、对实施了煤矿整合的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要求
  (一)对整合确定的煤矿企业,在其所属煤矿申办安全生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名称)时,一并按新办程序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4]126号)执行。
  (二)原有的煤矿企业,公司名称及其所属煤矿(及数量)没有变化的,按延期手续处理;有变化的按新申办程序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 为了准确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加强对煤矿的监管监察,所有煤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必须由具备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机构应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科学、公正、合法和有针对性的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评价报告对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提出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的结论意见。评价报告依据规定应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评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和结论。
  在许可证延期资料审查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一并进行审查。在现场审查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评价质量,依据现场实际进行检验。对《评价报告》审查中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或专家组评审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其评价或评审结论不予采纳。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颁证办公室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年到期的煤矿企业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传各煤监分局(工作站),各分局(工作站)认真清理,凡纳入第三阶段关闭的煤矿将不再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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