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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见附件2),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见附件3)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相关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井)及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4)。并将申请书及申办资料(煤矿企业申办资料见附件5,不能直接延续矿井申办资料见附件6)报所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2、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对部分煤矿(井)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和现场审查报告书(报告书以电子文档传各煤监分局、工作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时,各煤监分局(工作站)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先后顺序,适当集中,分批实施。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煤矿(井)有:2006年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6年1月1日起至申请之日止,发生过瓦斯事故、水害事故、2次及以上死亡事故和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矿井;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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