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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7〕29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煤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2007年底起,重庆市煤矿企业及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逐渐到年检期限,同时市政府开展的煤矿整合工作,将有大量的煤矿企业新办、煤矿变更安全生产许证。为便于煤矿企业及煤矿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延期、新办、变更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精神,现将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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