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为安置就业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限额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照顾。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5、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融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6、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7、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