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1点、第2点、第4点的第二、三、四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款;第二条第7点企业所得税部分;第三条第11点;第四条第13点;第8条中‘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221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7]106号),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印发并实施以下16条政策措施:
一、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1、扶持创办服务型中小企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