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7年度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2007年度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2007年度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十二项民生工程的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重点考核各市政府组织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情况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各市自行实施的民生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十二项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确定。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成绩65分、单项考核成绩20分、社会问卷调查成绩15分。
第五条 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1月组织人员开展综合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各市抽查项目由考核人员随机抽样确定。
(一)工作开展情况(7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建立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制定、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按时编报统计报表,准确报送信息;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
(二)资金管理情况(8分,以核查账目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