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各地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五、完善经济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2007年底前,合肥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建设厅备案。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尽快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民生工程范围。建立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省建设厅为召集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处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税务部门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价格、统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