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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7〕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切实做好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标准。“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各城市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城市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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