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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十三)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尚未建立监督检查机构的要尽快建立。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粮食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粮食执法保障体系,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库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和谐发展
  (十五)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三农”、提升现代农业的高度,加强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六)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粮食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造就适应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粮食专业人才。加强粮食行业文化建设,开展创建文明粮站、粮库活动,树立粮食行业新风尚。
  (十七)加大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粮食物流和粮食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列入“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省经委将符合条件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纳入符合技术改造“百千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继续安排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贴息,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粮食良种补贴项目区优先考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的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重点在良种补贴项目区发展订单生产。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跨省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凡我省粮食运输车辆通行全省收费公路时,各收费站点应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对政策性粮食收购所需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产业园区、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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