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利用东向发展战略机遇,加强与东部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机制。巩固和发展与其他粮食主销区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省内粮食企业在主销区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提升合作水平。
四、完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十)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改善收购条件,完善仓储设施,创新收购方式,优化收购服务,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充实省级储备粮规模,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创建一批省级储备粮示范库,为省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创造条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市、县储备粮规模,确保2008年充实到位,将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轮换差价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市、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补贴到位。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十二)完善粮食供应和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全省首批确定17个成品粮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提高军粮综合保障能力。做好山区、库区和救灾粮的供应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按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质量、价格及市场动态情况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报告制度。
五、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建立粮食执法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