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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1.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2.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开采利用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及监测监控设备,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20年前,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抽采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煤炭开采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做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煤炭开采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抽采泵、钻机、监测装置、发电机组等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7.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
  8.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企业可以自发自用;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要求的煤层气发电企业,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煤层气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安徽省2005年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度);发电机组并网要符合并网的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标准。
  9.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内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
  10.对使用或销售煤层气的企业和用户提供贷款支持。
  11.省政府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层气抽采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的贴息、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补助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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