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发展煤层气发电。建立永久地面抽采系统的矿井,要配套建设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推进热害严重的矿井煤层气发电站的热电冷联供系统建设;装备移动式煤层气发电机组,用于独立的地面煤层气抽采发电。
(四)完善城镇区域供气管网。建设连接潘谢矿区管网、淮北矿区内部输配管网,完善淮南、淮北等市区煤层气供气管网,实现市区内各调压站区域的低压管末端相联互补供气,并力争与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并网。
(五)实施一批煤层气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项目。结合两淮矿区煤层赋存特点,选择多煤层、突出危险性比较严重的矿井,建设安全高效开采示范工程;依托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支持,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启动以甲烷为主要原料的化工项目;规划和引进一批矿井通风、煤层气抽采、监测监控、防灭火、综合防尘、煤层气利用等装备制造项目。
(六)开发煤层气利用新技术。开展煤层气提纯、煤层气浓缩与液化、风排煤层气发电、锅炉改造、汽车燃料、化工原料等应用技术的研究,为煤层气抽采利用提供技术保障,重点开展风排煤层气分解--尾气热交换锅炉和风排煤层气发电应用技术研究。
四、煤层气抽采利用的政策与措施
(一)建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机制。
建立煤层气开发利用利益协调机制,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吸收各类投资者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商投资煤层气资源的风险勘探、煤层气技术合作及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煤矿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适合我省煤层气勘探开发和抽采利用的技术保障体系。
(二)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力度。
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煤层气抽采系统,实施煤层气抽采。加大抽采利用量,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否则,停产整顿;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投产。
(三)落实煤层气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政策。
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存储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