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拓宽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的标准执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其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