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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皖政办〔2007〕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二)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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