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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六条 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见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八条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第十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见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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