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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政秘〔2007〕75号)下达的目标任务,予以考核。

  二、考核办法
  (一)对各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皖政秘〔2007〕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具体事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33号)规定,对完成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省统计局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8年2月底之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1)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市政府2007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目标任务得分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2007〕33号文件规定,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省统计局提供完成25项工作任务的有关数据。
  (2)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各市政府工作评议情况、各市政府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省劳动保障厅、人口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综治办分别提供各市政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计划生育、特大事故和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
  3.全面综合考核。以省统计局提供各市政府2007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目标任务得分为基础,结合推进工作落实情况和省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位次。
  凡没有承担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按有该项承办工作任务市政府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皖政秘〔2007〕75号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完成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并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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