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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集根据各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具体划分为五个档次。一档是商业、旅游、粮食、供销、贸易、金融、保险行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征集;二档是电子、粮油加工、轻工、石油等行业按工资总额的0.8%征集;三档是机械、交通、邮电、纺织、自来水、医药制品等行业按工资总额的1.2%征集;四档是电力、化工、建材、林业采运等行业按工资总额的1.8%征集;五档是矿山采业、钢铁、冶炼、建筑等行业按工资总额的2.4%征集。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每年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基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频率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最低为0.3%,最高不超过3%。浮动费率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成本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按月向用人单位代收工伤保险费,专项存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调剂使用,按照下列项目和比例提娶支出:

  ㈠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按照当月征收工伤保险费的90%提龋

  ㈡事故预防费:按当月征收工伤保险费的2%提取,用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事或协助安全监察部门搞好工伤预防工作。

  ㈢安全奖励金:按当月征收工伤保险费的4%提取,用于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㈣宣传和科研费:按当月征收工伤保险费的1%提取,用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事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工伤保险科研工作。

  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征收工伤保险费的1.5%提取(1%上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㈥职业康复费用:已开展职业康复工作的,可适量从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职业康复费用,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年度报告,接受同级劳动、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六章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采用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备完好有效,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职工应当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如实报告情况,配合本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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