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参与的违法建设行为;
4.各级行政许可部门违法、违规擅自审批、罚款、收费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工作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至2008年1月31日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0日)。召开全市市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集中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土地、规划、监察等部门配合宣传新闻部门做好《
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等的宣传工作。各区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层层召开动员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25日)。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为单位组织调查人员对辖区内房屋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编号,填定表格,绘制现状平面图,做到一村一图、一宅一表,表图相符、房主相符。调查时,主要登记清楚如下情况:一是在原房屋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在宅基地、空闲地、耕地上进行的违法建设;二是违法建设的土地来源;三是违法建设行为人家庭成员的身份;四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的违法建设行为及各级行政许可部门工作人员擅自审批、罚款、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处理和拆除阶段(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25日)
1.行为认定(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5日)。重点对四种情况进行认定:一是在原房屋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二是在宅基地、空闲地、耕地上未经审批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三是对将集体土地化整为零、私下交易等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四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各级行政许可部门工作人员擅自审批、罚款、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2.集中处理(2008年1月6日至2008年1月25日)。主要对以下五种情况进行集中处理:一是在原房屋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容积率在1.3以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建筑容积率在1.3以上的,超建部分视为违法建设,在今后的城市拆迁中不予赔偿;二是在宅基地、空闲地、耕地上未经审批所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设,无条件予以拆除;三是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后,按期限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各区政府组织人员到现场督促自拆,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组织人员帮助实施拆除;四是对在规定限期内未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国土、建设、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并协调法院实施强制拆除;五是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法规予以处理;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违法建设的以及各级行政许可部门擅自审批、罚款、收费等违法、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