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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社卫领办发〔2007〕1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政府办公室:

  现将《湖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鄂政发[2006]51号),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社[2007]4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督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确保社区居民享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拨款依据。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衡发展的原则;

  3.专款专用,购买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

  4.坚持社区居民满意原则,把居民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之一。

  三、考核方式

  1.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考核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管理办法,并对该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市、区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为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区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专班,按照“湖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见附件)对辖区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或集中考核,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市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抽查考核。

  3.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组织辖区疾控、妇幼等专业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技术指导和业务考核工作。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组织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根据《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发〔2007〕21号)的要求,列入财政补助考核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有十二大类。

  (一)社区卫生信息管理

  1、社区诊断

  (1)调查并掌握辖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

  (2)针对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计划;

  (3)定期组织开展社区诊断;

  2、家庭健康档案管理

  (4)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妥善管理。健康档案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记录;

  (5)实行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

  3、建立社区健康档案

  (6)统计年度内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及其分类特征;

  (7)统计年度内社区居民出生和死亡情况,做好孕产妇、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情况调查;

  (8)开展年度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统计;

  (二)社区健康教育

  1、普及卫生保健常识

  (9)围绕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社区健康教育干预计划,在社区实施健康教育;

  (10)通过讲座、提供宣传材料、播放影音资料以及板报、橱窗等有组织的传播方式,在社区开展健康宣传活动,向居民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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