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7]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