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林业园艺局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漯林园[2007]75号)
各县区林业局:
为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木材经营加工作为林业产业的重要内容,在促进林业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解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木材加工业的发展,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经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
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新产品开发,指导木材经营加工持续健康发展。凡在本市经营范围内经营木(竹)材(包括进口原料)、木(竹)制半成品的(含国产和进口人造板)和木(竹)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以木(竹)材及其半成品为主要材料的加工厂、纸浆厂、锯木厂、家俱厂、木器厂、木制工艺品厂、人造板厂、木片厂等木(竹)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时应首先向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经下的,由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核、发放;凡年加工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发放。
三、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木材加工企业的合法经营,建立原材料和产品登记入帐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档案。要认真、准确地填写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种类、数量、规格等内容。要做好许可证的保管、登记发放工作,每季末向市林业局项目产业办公室汇总上报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发放登记情况,及时掌握全市木材经营加工发展动态。
四、认真组织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普查、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