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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余府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是整个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沿。为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和乡镇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基础,确保各项民政工作在基层更好地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基层民政组织担负着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繁重任务,随着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全市民政系统在保障民主、维护民权、关爱民生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政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然而,我市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现行机构、人员、规范化水平不对称的矛盾也较突出,影响了各项民政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制约了全市民政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重要性,逐步理顺民政工作体制,坚持面向基层,重心下移,积极解决好基层民政“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址办事”的问题,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真正把基层民政部门建设成为民服务的形象窗口。

  二、切实解决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实际问题

  当前,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存在着无法定民政机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问题,各县(区)要从以下方面切实解决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实际问题。

  ㈠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有专门的民政机构,在社会事业办公室增挂民政所的牌子,并配备专职民政工作人员。民政所人员编制在市核定给县(区)各乡镇的行政编制中调剂。民政所人员配备依据以下原则: 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3-10万人口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10万以上人口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县、区要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基层民政所有人办事。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的牌子要统一名称、统一规格、统一质材,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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