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申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有法人资格,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有执业医师资格。
㈢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本着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从严把关,严格把握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是否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与条件。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授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报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审批决定。
㈣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以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㈥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过程中,应广泛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的意见。
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必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与校验。凡不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注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行列,并报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原有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快正规化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的培训步伐。
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城区居民的需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四、支持措施
㈠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㈡财政部门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改造房屋等设施。市、县(区)财政按城区人口人均5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城市居民提供传染病防治、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