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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应当呈报执法局领导审批;

  (二)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退回重新调查处理的决定;

  (三)对于处罚不适当或显失公正的,应当对处罚作出变更处理意见,并呈报执法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情节复杂或者作出符合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执法局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案件审核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执法局公章后交承办人送达。

第六节 送达、执行程序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到当事人,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当事人不在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执法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执法局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的,应当下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续应当由案件审核机构办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或者其他案件结案事由出现时,承办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填写《结案报告》,并经执法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将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归档存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死亡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执行的,应当终止执行,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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