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事实情况汇总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应当建议撤案,经大队集体讨论后,报执法局领导批准。撤案要制作《撤销案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将作出的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附《送达回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听证由执法局案件审核机构组织。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制发《听证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节 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当按级审批。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直接作出决定;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经大队领导同意后附有关文书材料,二日内报执法局案件审核机构审核。
第三十三条 执法局案件审核机构在审核案件时,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