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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余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依法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的市和区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人防、房产、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 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执法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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