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七条】
5、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
6、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
7、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
8、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八条】
9、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
四十二条】
1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
11、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
12、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
13、物业管理公司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11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第
十五条】
14、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15、拆迁人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16、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17、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18、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