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的通知


  5、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损失不足10000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6、违反有关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7、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8、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9、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九、建设管理(共计 4项)

  1、建筑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省人大《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7日通过,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第九条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占道),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及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2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4、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房产管理(共计18项)

  1、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3、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责令改正,处5佰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