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五条(一)项】
2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此项不排除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处罚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
25、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采取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三条】
26、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不按照规定时间作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三条】
27、招揽顾客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法处罚。【《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三条】
28、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娱乐场、点噪声排放超标的,依法处罚。【《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三条】
六、工商行政管理(共计2项)
1、未取得营业执照占道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省人大《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十五条】
2、严禁在市区街道、农贸市场赌博、测字、算命,经教育制止仍屡教不改的,予以罚款。【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七、公安管理(共计3项)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十九条】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三条】
3、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八、人民防空管理 (共计9项)
1、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
三十七条】
2、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 第
三十八条】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
三十九条】
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修正)第
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