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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的通知


  8、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9、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10、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保护区标志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11、废水直接排入城区内湖或者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不按规定时间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12、在有市政排污营网处兴办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13、城市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14、 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加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15、在城区焚烧生活垃圾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16、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7、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8、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19、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0、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21、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22、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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