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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的通知


  15、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16、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17、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18、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19、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

  20、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21、游乐园经营单位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22、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23、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五、环境保护(共计28项)

  1、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位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4、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5、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6、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7、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或者沿道路两侧建筑安装的空调器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低于2.5米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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