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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的通知


  7、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

  8、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

  9、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共23项)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6、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7、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8、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1、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13、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14、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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