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至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五条】
3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六条】
二、城市规划管理 (共计5项)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六条】
2、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八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设计条件的,未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一条】
4、开发建设多层住宅时,新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小于1:1,旧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小于1:0.7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一条】
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按照《
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九条】
三、城市绿化管理 (共计9项)
1、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
二十五条】
2、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及其他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
二十五条】
3、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
二十六、
二十九条】
4、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
二十六、
二十九条】
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
二十七条】
6、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79号,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
二十八、
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