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的通知
(余府发〔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计34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元至5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2、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4、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5、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元至1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6、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元至25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7、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元至5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8、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元至5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9、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10、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11、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12、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条】
13、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0元至10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条】
1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一条】
1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第
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