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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㈠申请政府资助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㈡申报政府资助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㈢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㈢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㈣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前款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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